遂寧中學關于學生違紀處理的暫行規(guī)定
2011-7-24 00:00
|
發(fā)布者:
admin|
查看:
3129
遂寧中學關于學生違紀處理的
暫 行 規(guī) 定
(2010年修訂稿)
為了加強學風、校風建設,更好地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習秩序和生活秩序,更好地規(guī)范學生的言行,為全體學生全面發(fā)展、健康成長提供更優(yōu)的環(huán)境,為社會和國家培養(yǎng)出更多的合格人才、更多的優(yōu)秀人才,根據(jù)《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和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等,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勸其退學)、開除學籍,其等級依次遞升,前三等處分由政教處決定,后四等處分由學校行政會議或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級干部與校長研究決定。對學生的處分以及處分降等或撤銷處分均由政教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生將受到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 上課(含早晚自習)、早操、集會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無故遲到、早退達三次(一月內(nèi));無故曠課一天;累計曠課兩天者(一月內(nèi))。
2. 進出校門不佩帶“學生出入證”達三次者(一周內(nèi))。
3. 出現(xiàn)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儀表有關規(guī)定》的發(fā)型、服裝、化妝或佩戴飾品者,在校園內(nèi)(學生宿舍除外)穿拖鞋、光著上身打球者。
4. 違反規(guī)定提前就餐,就餐時不講秩序者。
5. 行課期間在校內(nèi)外下棋、打牌玩耍、看錄像、打臺球、打電子(電腦)游戲、進網(wǎng)吧等情節(jié)輕微者(學校許可、組織的除外)。
6. 在教學樓、科技樓、學生宿舍樓的走廊、樓梯間、教室、寢室打球者;在校園內(nèi)高聲喧嘩、大聲吼叫者。
7. 住校生在就寢信號發(fā)出五分鐘后仍未安靜就寢,有其他行為的。
8. 亂倒垃圾、臟水、污水者。
9. 午眠時間和晚自習開始后,在運動場打球的。
10. 無故不參加課間操、眼保健操、課外活動達三次者(一月內(nèi))。
11. 亂丟瓜果皮、紙屑、亂寫亂畫亂刻、亂涂亂擦亂撕亂攀、亂吐口痰等行為者。
12. 說臟話、粗話、罵人、騎自行車進出校門不下車、騎車不按規(guī)章行事、橫沖直撞者,在街上行走不按交通規(guī)則行事,亂穿公路、翻越欄桿者。
13. 放紙飛機、放火炮等行為者。
14.在校園內(nèi)追逐、瘋打,上、下樓梯故意擁擠、推拉或以其它方式引發(fā)秩序混亂的。
第三條: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的學生,學校視其情況的嚴重程度、情節(jié)嚴重程度、造成不良影響程度以及反映事情的真實程度和認錯改正的態(tài)度等,給予其記過及以上的處分。
1. 吸煙、酗酒者。
2. 考試舞弊者。
3. 參與賭博、敲詐勒索、偷盜、吸毒等行為者。
4. 打架斗毆者。
5. 無事生非,煽動鬧事或打架斗毆,故意擾亂秩序者。
6. 行課期間打電子(電腦)游戲、進網(wǎng)吧、營業(yè)性歌舞廳、卡拉OK廳、看錄像、打臺球,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氣、不法青少年多次接觸交往,經(jīng)多次教育不改者。
7. 嚴重不遵守《遂寧中學住校生管理規(guī)則》、《遂寧中學安全管理條例》等。
8. 在集會、觀看演出或參加其它集體活動等集體場合鼓倒掌、喝倒彩、打口哨、作怪態(tài)、喧嘩打鬧或其它嚴重破壞會場組織紀律秩序者。
9. 損壞公物、攀摘學;ú輼淠、往墻上弄球印、腳印、手印或其它污跡者。
10.嚴重不尊重教職工(如辱罵、毆打教職工);在家嚴重不尊重父母、長輩者;在社會嚴重不尊老愛幼者。
11. 私自下河(塘堰)洗澡和其它嚴重違反《遂寧中學學生日常安全規(guī)范》要求的。
12. 攜帶各種禁帶物品,特別是管制刀具進校的。
13. 亂解大、小便,亂倒飯菜者。
14. 嚴重破壞課堂組織紀律秩序者。
15. 翻越圍墻、校門進出校園或無假條強行出校,翻窗進出寢室、教室等行為者。
16. 不服從教職工正常管理,無理取鬧、不聽從教職工的教誨、指揮、命令的。
17. 在校期間談戀愛;在校內(nèi)外看黃色書籍、雜志、影碟等行為者。
18. 無故曠課:①連續(xù)兩天、累計曠課三~四天者(一月內(nèi)),給予記過處分;②連續(xù)曠課三~四天,累計曠課一周者(一月內(nèi)),給予記大過處分;③連續(xù)曠課一周,累計曠課一周以上、兩周以內(nèi)者(一月內(nèi)),給予留校察看處分;④連續(xù)曠課兩周,累計曠課兩周以上、一個月以內(nèi)者(一學期內(nèi)),給予勒令退學(勸其退學)的處分;⑤連續(xù)曠課三周及以上,累計曠課一個月以上者(一學期內(nèi)),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9. 在校外不遵守社會公德、不遵紀守法、嚴重破壞公共設施設備,給學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損害學校形象和聲譽的。
20. 不假離校或離家出走的。
21. 在老師或?qū)W校了解、調(diào)查重大事情時,隱瞞實情或知情不報或作偽證或撒謊等行為者。
第四條:因嚴重違紀違法,被公安機關拘留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處分。因違法犯罪被判刑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五條:參與聚眾打架斗毆、邀約校外人員參與打架斗毆、攜帶兇器打架斗毆者,一律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處分。
第六條:嚴重偷盜、敲詐勒索別人錢物的參與者,一律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處分。
第七條:凡已受過處分,無論是否撤銷處分,又違紀的,其處分應按就高原則處理,即在該違紀應受某種處分的基礎上加重一等的處理或在原處分的基礎上升一等的處理。
第八條:凡參與預謀、策劃重大違紀(如嚴重的打架斗毆、偷盜、敲詐勒索等),在未實施之前就主動放棄或已認識到不對,就向老師或?qū)W校相關部門反映,尋求老師、學校解決的,學校將免除對他們的處理。
第九條:學生受到處分后,能正確認識自己的錯誤,并以實際行為改正錯誤,且有明顯進步的,可在受處分三個月后,申請?zhí)幏纸档然虺蜂N處分;處分降等兩個月后,表現(xiàn)特別好的,可繼續(xù)申請?zhí)幏纸档,直至撤銷處分;記過及以下的處分可以申請一次性撤銷,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的處分,受處分者只能申請?zhí)幏纸档然蛟跐M一年后申請撤銷處分。申請?zhí)幏纸档然虺蜂N處分的學生,須寫出書面申請,先由班委或全班同學討論,再由班長寫出評議,班主任、年級組負責人簽署意見,報政教處核準后,由政教處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學校成立關愛學生小組,其組長由政教處主任、保衛(wèi)科科長擔任,其成員為政教處、保衛(wèi)科、校團委、心理咨詢室的全體工作人員。關愛學生小組辦公室設在政教處。凡受到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學生,須每月30日前向關愛學生小組辦公室交一份匯報自己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紀守法、學習、生活以及對存在不足的整改措施的材料,并到關愛學生小組辦公室接受關愛談話、交流思想等活動。凡不按時上交材料或不按時到關愛學生小組辦公室接受關愛談話者,其所受處分不能降等和撤銷。
第十一條:對學生的處分結(jié)論將通知學生本人或家長,并在全校學生大會上宣布或在校園內(nèi)牌告公布且記入學生檔案。受處分的學生需填寫處分登記表,在處分未被撤銷前不得獲取一切榮譽稱號和受到各種獎勵。處分被撤銷后,受處分的學生需填寫撤銷處分登記表,處分情況不再記入學生畢業(yè)檔案。若畢業(yè)時所受處分未被撤銷者,其處分情況應記入學生畢業(yè)檔案,且不發(fā)給畢業(yè)證書或緩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十二條:受到勒令退學(勸其退學)及以上處分的未成年學生,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送子女去工讀學;蚱渌鼘W校學習;此類學生若能深刻認識到錯誤,表現(xiàn)特好,一年后年齡未滿十八周歲者,也可持戶口證明、戶口所在地(現(xiàn)在居住生活)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村、社(社區(qū))和當?shù)嘏沙鏊鼍叩谋救吮憩F(xiàn)特別好的證明,回原校申請且經(jīng)學校調(diào)查核準同意后方可回校復學。
未盡事宜由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
本規(guī)定從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政教處負責解釋。